关于印发民盟宁夏区委会调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0/23 15:54:46

各市委会、工委、各专委会、区情研究中心、机关各处室:

    由于工作发展,调研课题管理需要修订完善。经民盟宁夏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常委会研究,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调研课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主同盟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20179月7日   

 

民盟宁夏区委会调研课题管理办法

(民盟宁夏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常委会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委会调研课题管理,促进调研课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政议政处统一组织协调全盟的调研课题活动。具体负责年度调研课题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调研课题内容应符合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和中心工作,符合经济社会当前和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理论联系实际,侧重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民生领域,对工作具有较强的参考或指导作用。

第四条  调研课题范围包括民盟中央的调研课题,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政协的调研课题,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部门的调研课题,对口联系单位的调研课题,以及区委会确定立项的调研课题。

第五条 本办法也可适用于盟的各级组织统筹其他经费开展的各类调研课题工作。以区委会名义申报的研究课题及其他课题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除承担的委托调研课题外,区委会年度调研课题每年开展一次,题目由盟的各级组织和个人申报,参政议政处筛选审定后,报区委会常委会研究决定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调研课题立项后应当及时下达计划。如遇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按程序报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并纳入计划管理。

第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可委托区情研究中心或相关机构开展。涉及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的课题,应通过方案比选的方式确定委托单位。委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的,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年度课题研究原则上由盟的各专门委员会和盟属单位承担,可以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共同参与研究。

第九条  计划下达或签订委托协议后,课题研究承担单位应按时填报《课题计划任务书》,明确研究内容、成果形式、工作进度等相关要求。《课题计划任务书》一式两份,区委会参政议政处、承担单位各一份。

第十条  调研课题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应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团队应当有1—2名专家学者或相关单位熟悉业务的人员参与。专家学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和相关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调研课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参政议政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二条  重点调研课题,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次专家咨询会进行咨询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并修改完善。咨询意见应认真记录,作为评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调研课题研究过程中,承担单位每3个月向参政议政处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参政议政处要不定期进行督查。对组织管理不力、进度缓慢、违规支出经费的,参政议政处视具体情况可采取撤销计划、终止协议、调整主持人或参与人、追回研究经费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专家学者及机关干部,主持的课题项目不超过2项,参与的课题项目不超过3项。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  调研课题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在区委会预算资金中专项列支。区委会的重点课题,根据工作实际,由课题组提出需要经费额度的意见,报主委会议研究决定。委托调研课题,按3000元标准拨付经费,工委、各专委会、区情研究中心在调研中经费不足时,以书面报告向区委会申请经费支持,经主委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拨付。

第十  调研课题经费由办公室财务统一专项管理。坚持依规使用,专款专用,合理支出,避免突击支出和沉淀现象。

第十  调研课题经费超过10000元的,区委会按5%提取管理费,调研课题经费10000元及以下的,不提取管理费。其余经费由调研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用于课题调研。需要纳税的,按税法相关规定办理。未通过评审验收的,不享受课题经费资金。

第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前期性重大问题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委托相关机构的,按委托协议分期支付。

第十  调研课题经费应用于与课题研究活动紧密相关的各项工作。支出项目和支出比例为:

(一)书籍资料及印刷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主要用于购买相关书籍、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及课题和规划文本的印刷制作。购买书籍单张发票500元(含500元)以上必须附购书清单。

(二)劳务费和数据采集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5%。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相关工作人员的研究费用和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资料数据费用。

(三)专家咨询及评审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用于向有关研究机构咨询或召开专家咨询会、评审会所支付的费用。

(四)差旅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35%。主要用于到区内外调研期间的飞机票、火车票、长途汽车票、高速公路通行费、停车费、住宿费、误餐补助费等。

(五)其他。不超过总经费的5%。主要用于课题申报、论文发表等。

以上各项支出费用中,书籍费、印刷费、差旅费、资料费、劳务费必须要有正规发票。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每人每次800元以上的必须要有发票,800元以下可以造册(附会议通知、签到册复印件)直接发放。

委托开展的调研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及比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按照被委托单位财务制度执行。

二十  课题管理经费应用于与课题研究、管理活动以及调研课题工作紧密相关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

(一)用于开展课题或规划立项预审、优秀调研成果评定推荐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建立和完善盟的参政议政专家库,以及研究成果整理归档、推广使用所需费用;

(三)其他需要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  鼓励机关专职人员积极参与调研课题工作。依照本规定可领取劳务费、数据采集费和专家咨询评审费等报酬,但累计额度不得高于主要研究人员。

第四章  评审验收

第二十  调研课题工作结束后,承担单位于结题时间前20天应报送《课题验收表》一式两份,并提交课题研究文本、工作总结、内容提要各一式10份。参政议政处收到验收申请15天之内,应组织专家组对课题和规划进行评审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  评审验收工作由参政议政处组织。专家从盟的参政议政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3—5人。课题研究主持人应当以课件形式汇报,接受专家质询并答疑。

第二十  评审验收会召开之前,参政议政处应至少提前一天将相关文本送达专家手中。评审验收组专家应认真研读,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并提交书面验收意见。

第二十  调研课题通过验收后,可以宣布结题。未能通过验收的,责成承担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善后另行组织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取消承担课题研究资格2年。

第二十  课题验收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参政议政处组织专家对当年结题的课题进行评优,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年结题课题总数的15%。具体由参政议政处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初步方案后报主委会审定。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  调研课题通过验收后,承担单位应在一周内将成果和相关材料报参政议政处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对获奖课题,由区委会推荐到自治区科技部门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登记,并推荐参加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评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参政议政处每年组织对结题课题进行汇编,经提炼、转化、修改和完善后,作为调研报告、政协提案、人大议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政策建议信和领导讲话的主要稿件素材按时按需转化。
        第三十条  参政议政处应及时组织对调研成果进行进一步加工提炼,利用工作简报等形式,呈送盟领导参阅。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一条  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据本办法执行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参政议政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